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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9-04 09:46)    点击:327

2008年12月2日13时20分许,姚某驾驶公交车在广德县横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横山南路中段时,因行驶中未关车门,导致乘客陈某(女,61岁)从前门下车过程中摔倒受重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姚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承担责任。该车实际车主为张某,挂靠公交公司经营并缴纳管理费。该公交车在保险公司投有12万元的交强险、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2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2009年4月,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姚某、公交公司、张某、保险公司赔偿共计169564元。

庭审中,姚某、公交公司、张某认为,肇事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人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保险公司则认为,陈某在下车过程中受伤,属车上人员,保险公司只应在车上人员保险限额内承担2万元的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姚某的过错造成陈某受伤并死亡,已构成侵权,张某作为姚某的雇主,应对姚某的侵权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姚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可视为其有重大过错,应对张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该车挂靠在公交公司,该公司亦应对张某、姚某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陈某虽属乘客,但在其摔倒在地时,身份已由车上乘客变成车外第三者,应属交强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受害方在本起事故中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部分由其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经审查,原告经济损失合计认定为152505.99元,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32505.99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宣城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结果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陈某究竟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如果属于“第三者”,则保险公司应在12万元交强险和50万元第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付,如果属于“车上人员”,则保险公司应在2万元车上人员险限额内予以赔付。本案中,陈某在下车过程中受伤,对处于上、下车过程中的人员,是作为车外人员适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还是作为车上人员适用车上人员责任险,在相关法律中缺乏明确规定。对此,遵循责任保险的基本法理和一般规定,依据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充分保障受害人权益的精神,以将其解释为车外人员、适用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为宜。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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